辞退员工是HR的本职工作之一,对于那些不能胜任工作的人来说,辞退他们更是给彼此一个机会,去寻找更适合自己的,但是这是一项技术活,HR应该怎样做呢?
怎样才算不能胜任工作,在实际管理中这类问题确实困扰着HR人员,一方面受到公司的约束,一方面受到员工的依靠;许多企业仅凭直接上司的感觉或是直观判断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显然这样做的话很容易发生员工与企业间的纠纷,一旦员工申诉,企业必定败诉。所以评判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评判标准。
不能胜任工作不能依照单方评判,《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除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公司在制定劳动合同时也必须要明确该项条款,否则劳动争议将被视为无法判定。企业在制定合同时,一定要建立不能胜任工作的评判标准、评判周期及相关无基础解除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