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朱某于2014年9月入职某酒店管理公司时使用了假身份证,2015年6月朱某在工作时间不幸摔伤,朱某康复出院后回到公司要求工伤赔偿,但公司表示朱某入职时采用假身份证欺骗手段入职,否认与朱某存在劳动关系,朱某不满公司处理,将起诉争议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立案后,经过审理查明,朱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朱某的诉求。
【评 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的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朱某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职责,受公司的管理、指挥、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朱某与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朱某的申诉请求得到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