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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不得强迫职工个人出资参保
时间: 2003/11/19 15:34:43     来源:      点击:1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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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近期出台后,部分企业歪曲执行,引起一些困难企业职工不满。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昨日强调,困难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职工个人出资。

  据介绍,近日出台的《意见》规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由单位预缴,这部分预缴经费可由上级部门或投资主体出资三分之一,另外的三分之二则可由企业多渠道筹集,其中规定,困难企业可以向退休人员借资参加医疗保险。

  对此,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指出,困难企业按照《意见》规定选择的参保方式及参保经费的筹集办法,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强行要求职工个人出资,经退休工人同意由个人先借资的必须由单位或主管(投资)部门与职工签订还款协议。

  据介绍,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是有一定期限的。《意见》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政府为了减轻困难企业的负担,对在200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其缴费基数仍按2002~2003社会保障年度的标准执行。超过此期限的,仍可按《意见》规定参保,只是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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