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暑假工
首 页 灯饰照明 五金机械 电子电器 商务金融 服装制衣 校园招聘 HR管理 职业指导
现场招聘会
搜索指示图片
当前位置: >人事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单位不得扣劳动者身份证
时间: 2003/11/23 14:27:39     来源: 江南时报      点击:11142
[字号: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能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否则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将给予经济补偿——这是今年10月25日获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项规定。

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对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了详释。据介绍,如今有些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影响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条例》的出台,就是依靠法律改变许多劳动者“有劳动无合同”的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规定如下:(1)合同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2)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不超过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3)合同期限超过1年不超过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4)合同期超过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80日。同时,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和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其他合法证件,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并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条例》还就有关经济补偿和赔偿作了规定,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实际,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应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下列规定给予劳动者医疗补助费:(1)患绝症者,不低于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2)患重症者,不低于本人9个月的平均工资;(3)其他情况,不低于本人6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有话说 现在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   
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发言时请遵法守纪注意文明
关于我们 | 求职帮助 | 招聘指南 | 现场招聘会 | 人才派遣 | 联络我们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图站地图 | 电脑版 | 移动版
客服电话: 0760-22236300 业务电话: 0760-22236300 18925339018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东路1号1310房第2卡
法律顾问: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刘叠律师  中文网址:博天   求职招聘 博天人才网
广东职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55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