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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次为就业立法
时间: 2003/11/29 15:35:26     来源: 人民日报      点击:1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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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即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并设立全省统一的失业预警线。在24日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省人民政府提请大会审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这是我省第一次专门为就业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矫学柏在做该条例的说明时提到,目前全省的就业压力非常大,城镇每年新增劳动者90多万人,同时全省农村又有1000多万富余劳动者需要转移。《条例(草案)》主要设置了就业调控、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扶持、法律责任4项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其中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公共投资政策和确定大中型投资项目布局时,应当将促进就业作为重要目标。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失业预警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应急处理方案。失业率接近失业预警线时,应当实施应急处理方案,及时调整就业、产业和公共投资政策,促进社会就业岗位的增加。
  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上,《条例(草案)》提到,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依法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劳动保障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发就业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援助。政府出资购买的岗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的岗位等应优先用于再就业援助。
  对于近来就业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条例(草案)》也表示了关注,规范了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等灵活就业的用工方式,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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