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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要签订劳动合同和合同的解除
时间: 2003/12/7 17:21:18     来源: 计算机世界     点击: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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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今年从大学毕业后,被一家软件公司录用。当他准备去公司报到时,他的一个亲戚在劳动人事部门工作,特别提醒小康要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可是小康刚刚毕业,并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
  大刘因为对原单位待遇不满,
  跳槽到一家咨询公司做工程师。他来公司几个月后,公司一直不和他签劳动合同,他几次向公司提出来,公司没有正面答复大刘。大刘担心公司不和自己签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入世之后,随着劳动者个人权利意识特别是劳动者劳动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对个人的权益关注程度将会有所提高。我国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制度的发展逐步走向法制化。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与劳动者要签定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要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自身过错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除外)。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应支付的补偿金,应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若单位未提前一个月给予书面通知,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这两笔赔偿性质不同,可同时领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何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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