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暑假工
首 页 灯饰照明 五金机械 电子电器 商务金融 服装制衣 校园招聘 HR管理 职业指导
现场招聘会
搜索指示图片
当前位置: >人事政策法规 >> 正文
职工工伤责任在己也可获补偿
时间: 2003/12/7 17:30:05     来源: 南方日报     点击:11552
[字号: ]
《工伤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主管部门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关义务。他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应主动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使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即将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待遇标准,并明确了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多种监督形式,将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条例还体现了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条例实施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规模大小,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我有话说 现在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   
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发言时请遵法守纪注意文明
关于我们 | 求职帮助 | 招聘指南 | 现场招聘会 | 人才派遣 | 联络我们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图站地图 | 电脑版 | 移动版
客服电话: 0760-22236300 业务电话: 0760-22236300 18925339018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东路1号1310房第2卡
法律顾问: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刘叠律师  中文网址:博天   求职招聘 博天人才网
广东职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55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