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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时间: 2003/5/28 10:24:01     来源:      点击:1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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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 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 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 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 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 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 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离休生产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 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 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 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税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 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 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 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 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 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 税。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得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 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 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 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 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 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 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 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 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所得部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500元的5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7超过60,000元至80,000的部分3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 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5,000元的5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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