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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
时间: 2004/1/3 15:49:20     来源:      点击:1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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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的政策待遇:
  ㈠、【允许单调】允许夫妻一方单调,符合计生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迁入。
  ㈡、【户口】凡属引进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实际居住地(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㈢、【流动方式、工龄计算】对辞职、离职或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予以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㈣、【安家费】从外地引进到本市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获得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5000元。引进到本市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或驻厦省部属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安家费或自行规定。
  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才,可享受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前三款政策待遇及以下政策待遇:
  ㈠、【生活津贴】从省外引进到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福建省人事厅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津贴500元。
  ㈡、【社会保险】凡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包括重新录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社会保险缴费指数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指数1计算。超过本市平均水平的按实际计算。用人单位在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外,可再为其一次性缴纳一笔养老基金,全额进入个人账户或进入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其退休待遇。引进人才中经资格确认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时退休金低于厦门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可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加补贴予以计发退休待遇。
  ㈢、【住房】可按规定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住房(即经济适用房)。
  ㈣、【安家费】从外地引进到本市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000元。引进到本市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或驻厦省部属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安家费或自行规定。
  ㈤、【经费补助】博士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年发给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该补助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博士后在站工作满半年,经考核合格即发给2.5万元。
  从外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鉴确认的重点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㈠、【引进方式】可采用不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等“柔性流动”方式来厦应聘工作,聘期一年以上的,在购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由指定的中转单位在专项编制内予以吸纳。
  ㈡、【入户】重点人才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㈢、【子女入学】重点人才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要上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择校入学或入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㈣、【工资福利】重点人才的连续工龄视同本单位工龄享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㈤、【职称职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专报,单列下达。
  ㈥、【编制】急需引进到卫生、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员编制已满的,可向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市人事局申请专项批办。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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