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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劳动报酬,员工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 2004/1/14 18:12:11     来源:      点击:10928
[字号: ]
李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双方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聘用李某为行政主管,月工资为3000元,月岗位津贴为1500元,月奖金根据经济效益以及李某的工作表现考核发放。合同签订后,李某表现优异,公司每月给予李某2000元的奖金。一年半后的某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原因未发放李某的奖金。次月,公司又因经营困难原因,再次未发放李某的奖金,同时还扣发了李某的岗位津贴。李某于是同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的奖金和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公司表示目前经营发生困难,要求李某同甘共苦。经交涉无效后,李某即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工手续,支付拖欠的奖金和津贴及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表示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应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不同意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反而要求李某继续工作一个月。

  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指出,这是一起因公司经营困难不发奖金、津贴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可以因公司未支付奖金和津贴而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里所谓的“随时通知解除”,就是合同的当即解除,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奖金和津贴,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本案中,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支付给李某的月奖金是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李某的工作表现考核发放的,在经济效益不佳的时候,公司未支付李某奖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但是,双方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给李某的岗位津贴是确定的,合同中并没有可以不支付津贴的约定,因此,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津贴,构成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李某根据规定自然可以无需提前而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劳动合同因李某的通知而当即解除。因是公司的责任导致合同解除,所以按照规定公司还应根据李某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魏浩)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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