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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时间: 2012/11/3 15:04:30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博天人才     点击:1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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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5月17日


          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根据国家、省关于继续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人才辈出。


         第四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人选。成员单位包括市组织、宣传、统战、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 候选人条件


         第五条 被推荐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术道德高尚,科研作风严谨,具有科学求实、团结协助精神。


        (三)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之一的。


          第六条 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局级及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或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第七条 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第八条 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候选人: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具有开创性或重大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二)在社会科学领域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是重点学科带头人;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专利申请保护或者奖励,其专利直接或间接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的;


      (四)在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中,有重大创意设计、重大技术改造、升级,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填补省、市空白,在学科建设上有突出贡献,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的;


        (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重大作用,具有先进教育理念、扎实学科教学理论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所公认的;


        (八)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媒体、出版发行、网络文化、文化交流、群众体育、社会工作等其他专业领域工作中,成绩显著,享有盛誉,为我市发展先进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文化强市战略作出重大贡献的;


       (九)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技术操作方面取得特别优异成绩,技术高超、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


      (十)其他各行业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选拔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并填写《20××年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请表》,提供个人业绩报告,有关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发表论著以及同行专家、业务主管推荐信等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审核申报材料,经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各行业协会可作为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


        (三)按隶属关系上报。基层单位按照人事立户、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上级推荐候选人,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市直和驻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拟推荐候选人进行审核,择优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


      (四)申报人材料公示。所有申报人(除涉密人员外)的主要业绩、成果材料等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按行业或专业分若干组别进行评审。必要时可采取答辩方式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按得票数多少顺序产生专家推荐人选和候补人选;


        专家评审时按1:1.1的比例,推荐候补人选并排序。如推荐人选在纪委、监察部门审核、公示环节中落选,按顺序由候补人选替补;


       (六)征求纪委、监察部门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专家推荐人选和候补人选名单分别送市纪委、监察部门征求意见;


       (七)联席会议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审核专家推荐人选和候补人选;


       (八)推荐人选和候补人选公示。推荐人选和候补人选名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九)报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选报送市政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审批。


         第四章 选拔数量和津贴标准

 
         第十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60名,其中技能人才比例为10%。


         第十一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市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证书。


         第五章 管理及配套政策


        第十二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可享受市二级医疗保健体检待遇,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给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配备科研助手或组成创新团队,提供科研项目资助、学术资助等配套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学科技术带头人作用,鼓励引导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取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受纪委、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刑的。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特殊津贴以及选拔所需工作经费按规定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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