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暑假工
首 页 灯饰照明 五金机械 电子电器 商务金融 服装制衣 校园招聘 HR管理 职业指导
现场招聘会
搜索指示图片
当前位置: >> 职业指导 >> 人事政策法规 >> 正文
劳动合同法五年来首次修改 劳务派遣须同工同酬
时间: 2012/12/29 11:37:41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博天人才     点击:23177
[字号: ]
        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实施近五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法律还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来源网络
宏观经济   京华时报
我有话说 现在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   
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发言时请遵法守纪注意文明
关于我们 | 求职帮助 | 招聘指南 | 现场招聘会 | 人才派遣 | 联络我们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图站地图 | 电脑版 | 移动版
客服电话: 0760-22236300 业务电话: 0760-22236300 18925339018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东路1号1310房第2卡
法律顾问: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刘叠律师  中文网址:博天   求职招聘 博天人才网
广东职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55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