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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期间失业保险会有什么补偿
时间: 2016/12/10 10:51:23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博天人才     点击: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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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都不想失业,但如果失业后,一定要记得我们所缴纳的保险中还有失业保险金,它可以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提供临时补偿。那么,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多少呢?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3、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此前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最新政策中,失业险缴纳比例再度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辞职后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到失业险?
        领取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哪些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按照规定,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具体领取期限为: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按照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例如广州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2015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标准如下: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2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49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7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03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1元。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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