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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年执行工资、薪金征税新规定
时间: 2004/1/3 15:51:59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点击:1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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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新近修订后的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计征规定。
  据悉,此举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修订后对于个人工资、薪金征税的方法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扣除1200元的基数,再按工资、薪金所得减去30%的比例费用。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1200-个人工资、薪金所得×3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行年薪制企业、公司的个人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为:其一按月对领取的基本工资、薪金收入扣除1700元定额费用,按适用税率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二年终取得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年终效益收入,扣除50%的比例费用,汇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公式为:
  月预征个人所得税=月基本收入-17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个人所得收入-全年个人所得收入×50%×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按月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额。
  全年个人所得收入=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年终取得的效益收入。
  此外,个人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其它应税所得的,不得将其他应税项目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其他应税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西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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