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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范小时工工资标准
时间: 2004/2/6 11:53:33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点击:1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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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相关工作意见,对我省非全日制小时用工进行规范。近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该《意见》规定了非全日制小时用工的具体测算方法,并明确要求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据介绍,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省劳动保障厅要求,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暂由各市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规定确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发布。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办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其中,济南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市内5区3.50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3.30元;济阳县、商河县3.05元。其他部分地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青岛市分4.70元、3.20元两档;烟台市分4.50元、4.00元和3.50元三个档次;威海市暂定为3.50元;日照市为2.30元。
  此外,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山东省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基数为全省或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年申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执行。

来源: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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