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上海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9%至10%。
2003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分别为: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9473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11%至12%;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其以上,但在200%(38946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7%至8%;2002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
资200%及其以上,但在300%(58419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3%至4%;2002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2%;工资水平确实过高的,也可视情况实行零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