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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工资仍有保障
时间: 2003/5/28 11:04:34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点击:1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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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记者今天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劳动关系调整工作。

  据介绍,用人单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对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例者或被依法隔离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其治疗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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