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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短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 2003/9/22 14:47:35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点击:1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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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俗称“短工”。这种用工形式近年来发展迅速,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经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渠道。劳动保障部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

  劳动保障部要求,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上报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至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赵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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