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或者雇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对不同时期出现的工伤作了区别处理:
200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未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
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2004年1月1日以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按原支付标准、渠道继续支付;2004年1月1日以前未作出工伤认定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时限申请和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还对工伤用药、职工退休、工伤发生后的举证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受伤职工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告知职工;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或退休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据悉,《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近期也将出台。
来源: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