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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如何规避劳动纠纷
时间: 2011/2/25 14:47:51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博天人才     点击:16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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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毕业的王涛,是某计算机公司软件开发部高级技术人员,月薪6000元左右。2008年10月起,某软件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偷偷地招用王某做兼职游戏设计工程师,两边的薪水加起来,月收入近万元。好景不长,王在外兼职的风声传到计算机公司领导那里,2008年12月31日,他被计算机公司解聘,理由是“擅自在外兼职”。

  为此,王涛很不服气,他认为,国家没有任何法规规定不准兼职,而且他与计算机公司的合同未到期,公司此时解聘他涉嫌违约。并且兼职从未影响他的本职工作,每月任务他都按时甚至超额完成。

  贾律师表示:劳动法没有限制劳动者不能兼职,但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企业有规定,明确禁止员工在外兼职,员工有责任遵守这一规定。此外,如果员工到性同类企业兼职,则有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的可能,企业有权处罚这种触犯企业利益的行为。王涛本职和兼职从事的都是软件开发,因此存在泄露商业机密的可能,企业有权解除与王的合同。

  怎样裁减不胜任的员工
  朱某到某市日化二公司应聘担任员,公司决定录用他后,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还明确约定:“若朱某连续三个月的销售业绩达不到公司的销售指标将视为不能胜任工作。”朱某开始上班后,虽然对待工作十分认真,但销售业绩总是不佳,连续五个月都未能完成销售指标。就在此时,朱某却收到了公司发给他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来公司已经以朱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作出了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那么朱某是否构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是否可以解除朱某的劳动合同?

  贾律师表示:虽然朱某因不能完成销售指标,构成不能胜任工作,但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却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26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朱某虽然不能胜任销售员的工作,但日化二公司未曾因此对朱某进行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所以,公司所作的解除合同决定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应该收回或撤销对朱某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然后,公司对朱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如果朱某在接受培训或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以后,公司再一次又证明朱某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话,就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朱某的劳动合同。

  参会的很多HR都表示:贾律师用实例来讲解理论知识,不仅能学还能用,参加英才网联举办的主题沙龙受益匪浅。沙龙活动结束以后还有不少HR围住贾律师进行询问,希望能学到更多的实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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