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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证认证培训班简介
时间: 2014/7/1 15:46:23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博天人才     点击:22068
[字号: ]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相关通知要求,中国劳动争议网集合全国最专业的师资力量,在广东全省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职能,需要由专业化的专门人员来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省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一、 颁发证书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证书优势:

  1、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并由广东省先行试点本职业资格鉴定和培训,试点期间考试通过率高。

  2、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1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800元。

  3、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57号)文件精神,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2007〕1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凡聘用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师资格的人员,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

  三、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四、培训对象

  各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法律从业者以及有志于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六、培训时间 常年招生,每期授课五天(详情请来电)

  七、考试时间 2014年5月17、11月15日考试

  八、培训费用:

  劳动关系协调员26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3800元/人,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6500元/人(含考试费、鉴定费等费用,不含200元教材费)(优惠价)

  九、报考材料

  参训人员请填写报名回执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大一寸黑白光面照片5张;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5、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电子相片(大小为40KB以内,390像素(宽)X567像素(高),分辨率不低于300dpi,jpg格式,24位RGB真彩色)一张。

  十、考试报名咨询

  咨询电话: 0760-22553307温老师  18948856828张老师

  报名邮箱:566063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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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报名回执

申报级别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劳动关系协调师    劳动关系协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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