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劳务派遣公司会“死掉”? 新政下”社会保险代理服务“何去何从?

时间: 2018/7/3 11:19:16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博天人才网     点击:14939

  近期,从多地传过来了不“祥”的信息或预兆,劳务派遣公司或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将面临一次严峻的形势,部分企业、所有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将迎来夏日的“大烤”,有人预计会有80%的劳务派遣会死掉,数字有点恐怖。先不论是否有这么严重、有什么依据?我们先分析当前可能的风险?

  一、加大执法力度的风险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后,执法力度加大是大家都清楚和明白的。但力度有多大、速度有多快,可能有些出乎预料。

  据说,6月29日某省税务部门突然停开所有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要求提交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说明,凡是没有缴纳“五险一金”、没有缴全所有险种的、没有足额缴纳的,都必须整改。

  6月15日全国省市级税务局合并成立当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并将劳务派遣单位列为重点检查的第一位。


  另外,6月出台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将加大对社会保险的征缴。我在刚刚结束的“CEO说”的分享中,以下两页PPT作为导入课题的内容,来说明这个新政的重要性。



从上面红色字体中各省份上解额的基数是该“省职业平均工资的90%,也就是说,都按当地社平工资60%、深圳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的少缴社保之路,将来肯定行不通,否则各地要垫付社保给中央调剂基金,对吧?

  二、补缴社会保险的风险
  我们先看看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社会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 有关法规,劳务派遣公司在社保缴纳方面可能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和风险:
  1、没有给代理员工缴纳社保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工作失误漏缴社保,二是故意漏缴。
  2、没有缴全险种的补缴风险
  当前,有些地方或有的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有给员工或代理员工缴全所有险种的社会保险,如有的只缴纳了工伤保险、有的只缴纳了工伤和医疗保险,必然缴齐其它三险。
  3、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不按法律规定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是较普遍性的问题,过去也没有严格的处罚,多是”民不告、官不纠“。统一征收后,税务部门一定会加大这方面的征缴和处罚力度。

  三、停开发票的风险
  税务部门对可能有问题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以停开发票等方式,进行整改和处罚,从某省几天前的做法来看,可谓是对劳务派遣全行业严管的开始,之后不缴社保、不缴全社保、不足额缴纳社保的生存空间基本没有了,这些劳务派遣公司可能没能了生存空间。

  四、虚开发票的风险
  这些年来,各地出现了一些虚开劳务派遣服务发票的案件,因为严重触及国家法律,公司和个人受到处罚,个别人被判刑。从网上查到,最严重的是新疆自治区2016年9月公布的数据:新疆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获悉:截至目前,全区地税局稽查局和基层县市局共计对862户劳务派遣企业及受票单位开展了检查,查处非法发票10069份,涉及金额189381万元,查补税款5769万元,向公安部门移送虚开劳务费发票案件35件,其中,稽查部门移送案件7件,法院判决案件1件,判处有期徒刑1人,判处拘役2人,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用后,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及企业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当前的不缴、少缴、不缴全等问题,将对劳务派遣公司是一个全面的规范,还有一个更严峻的形势就是:对过往的没缴、少缴、没缴全问题如何处罚?追究多少年?如果要算老帐,“80%的劳务派遣公司会死掉”的预言,就可能会在不久看来我们不想看的结果,形势严峻了,抓紧整改吧!

  有人又说,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都死掉了,我们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就可能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