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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之“理”
时间: 2004/6/10 14:49:20     来源:      点击: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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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就是管得有“理”,而对于“理”,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诠释,这正如俗话所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使得“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理”有时开诚布公,既能说又能做;有时背后操作,只能做不能说;又有时言行不一,只说不做;还有时不说不做,但心中有数,待机而发。乍一看,这些“理”似乎都是有意识的理性思考结果,但实际上更多地受到人们内心深处某种不由自主的潜意识影响。

每人有每人的“理”这本不是坏事,只要广开言路,就可以活跃思想。但要防止的是由此所产生的管理陷阱——无理之理,这就是为个人目的刻意编造出某种不成理由的理由,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在其自传中所说的,“做一个‘有理性的生物’是这样的方便,他自己想干什么事总会找出或制造理由去干的。”就一个组织的运作而言,这里的关键在于最后的决策要达成共识,实际行动必须步调一致,否则各拉各的车,各行各的道,很难形成合力!

对于同一个“理”的认识会因人而异,是否意味着管理就是无理可依呢?回答是既肯定,又否定,实际上就是不存在一般性结论。说是无理可依,主要由于管理所涉及的每一人、事、物都是有特色的个例,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方法,难有普适的做法。说是有理可依,主要由于管理所涉及的人、事、物的切入点是人,都是通过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而展开的,把握住了人性也就把握住了本质。

管理之“理”涉及待人、接物、处事三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待人之“理”需考虑艺术性,使人在共事中能够身心愉悦,既能享受工作成果,也能享受工作过程。接物之“理”需考虑科学性,努力遵循科学规律,不违背自然之理,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处事之“理”需考虑道德性,自觉以道德规范作为为人处事的伦理价值准则,促进企业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实现人类共同进化,可持续发展。

如果说科学、道德、艺术这三者分别强调的是一种求真、求善、求美的精神,所分别关注是的客观自然、主客关系、主观感受,那么可以认为管理之“理”在于真、善、美的统一。如果说科学求真是“由知,而信、而行”,道德求善是“由信,而知,而行”,艺术求美则是“由行,而知,而信”或者“由行,而信,而知”。那么可以认为管理之“理”在于“知、信、行”的协同。

从动态发展考虑,“理”是在人际、群体、组织、社会甚至国家之间通过长期冲突碰撞、妥协谦让、调和共识中逐渐形成并演化发展的。显然,一个只认自己的“理”为理,而从不承认他人之理为理的人,在短期内也许可以依靠暴力、金钱、才智等凌驾于他人之上,但最终还是会被他人看作是认死“理”而无法交往的人,从而在长期中得不到他人的支持。所以,能在管理中持久的“理”必须是能够得到众人认可的“公理”,而绝不是只代表某些专制者个人观点的“私理”。

综上所述,采用较为简单通俗的说法——“管理就是让人做事并取得成果”,结合管理之“理”的思考,可将管理定义为“就是让人愉快高效地做正确的事”,可以认为从根本上看,管理之理在于科学求真、道德求善、艺术求美精神的协同,知、信、行三者的统一。

来源:《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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