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两天,记者通过发放问卷、电话访问、网络调查等方式进行随机调查。其结果显示:70.7%的人士表示公司没有承诺按照节假日两倍、三倍工资给以报酬。在这七成比例的人群中,加班费“压根没有”的受访者占50%,20.7%的人没有加班费但有适当补贴。只有29.3%的受访者表示“按劳动法支付报酬”。对于选择“适当补贴”的受访者,大多表示补贴多是一些月饼、水果等福利及少许的现金补贴,根本达不到翻倍工资的标准。
为什么不能很好兑现呢?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说应该给,还是不应该给,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弄清楚为什么要加班?享受法定休假是每个公民的权力,就春节等一些法定节日放假而言,国家是有固定的。节日加班是公安、交通、运输、公交、医院、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特殊需要,以及一些单位的值班人员。像教育、纺织、制造,以及其它一般不是非节日加班不可的行业,就没必要加班。还有,就是履行合同的需要,为不耽误交货期限,而组织职工赶任务,不得已而为之。
其次,弄清为什么要给法定节假日加班者三倍工资?众所周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使退一万步讲,应该休息而没有休息,当然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三倍工资不单是给加班者相应的劳动报酬,而且是对他们加班行为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兑现难的现象呢?现实中,即使像看居民楼电梯的工人,由于属于公办单位一般容易兑现。而个别民营企业和个体户兑现起来就不太容易了。其原因很简单:对于非加班不可者,无论谁也会感到加班者的价值;而恰恰是个别单位就是因为可以钻节日加班不兑现三倍工资而缺少监督,才敢于强迫职工加班的。如果权威部门监督必须支付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的话,一些单位很可能取消加班。
如今,只要你在百度等搜索中输入“三倍工资”,便会立即出现一系列有关信息。《假期三倍工资成空话7成受访者拿不到加班费_》、《“长假三倍工资”不能止于提醒_》、《假期三倍工资成空话企业克扣加班费花样多多》、《国庆保姆张口就要“三倍工资”不是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等等等等。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这是现阶段一种通病。这里不光是“三倍工资”问题,还有签劳动合同等一系列问题多是这样。2007年曾一度强调用人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者用工单位需支付劳动者2倍的工资。可现实中连不少事业单位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说,法律是严肃、强制,且具有权威性。而目前一些法律多为规劝性的;执行可,不执行亦可。且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和部门。同时,作为节假日加班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是弱者,必须由执法部门来保护加班者的利益。从执法的情况看,有法不依,比没有法律规定更为可怕,它很可能出现令不行,禁不止的现象,进而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我们期待着落实三倍工资的相应细则和执法部门的出台与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