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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的涵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用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下列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1.因企、事业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如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等情况引发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操作流程:

1.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向中山市博天人才智力市场有限公司提出处理申请,中山市博天人才智力市场有限公司启动应急机制,选派代表或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履行相应法律行为;

2.由中山市博天人才智力市场有限公司进行调解,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3.经中山市博天人才智力市场有限公司调解不成的,我公司将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仲裁裁决一般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中山市博天人才智力市场有限公司将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